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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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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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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预售广告。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商品房预售人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00:28
全书内容(25)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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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克强  2002年3月23日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00:22
  • 2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00:18
  • 3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以及房产交易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转让、抵押。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按照《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00:21
  • 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和预售的商品房、已购商品房以及首次上市交易之后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和抵押。
    00:17
  • 5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好本行政区域内与房产交易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00:23
  • 6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土地分别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市、县(市)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00:29
  • 7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联合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同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交易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应当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相互配合,事前沟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00:27
  • 8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交易,委托代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00:09
  • 9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应自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明确作出答复。
    00:36
  • 10
    第九条 当事人进行房地产交换时,其价款对等部分免交契税,超价款部分按规定标准交纳契税。  当事人卖出原有房地产1年内购买房地产的,视同房地产交换。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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