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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摘要: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面积误差纠纷一直是购房纠纷中的重要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1)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在预售情形中,房屋的面积不会是产权登记面积,即使在现售情形中,绝大...
摘要:2004年3月,王先生相中了一套已经预售给李先生的商品房的期房。双方在房产中介公司安排下,交付定金,并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待卖方产权证下达后办理交接。2005年4月上旬,王先生确认所购房屋小产证已经下发给李先生,于是要求...
本案关注点: 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后,买受人的代理人违反忠诚和勤勉义务,持 买受人购房发票和合同文本原件,促使开发商更改售房发票上记载的 购房款交付人姓名,开发商基于对该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错误认识 和判断,与第三人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致买受人未能办领房屋 所有权证照,开发商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处置买受人权利的故意,客观 上也未造成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后果,因而不构成“一房二卖”的 恶意违约行为。
本案关注点: 合同有漏洞就应进行补充,《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因此,在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不能对合同进行补充的情况下,法院应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分成范围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