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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摘要:(六)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例:1993年K公司在宣传本公司“凯拉”口服液时,大量散发《广场》小报和宣传材料,称以“凯拉”口服液替代L公司生产销售的“昂立一号”口服液等。进行了贬低L公司产品“昂立一号”口服液的能够引人误解和虚...
摘要:【摘要】【裁判要旨】企业为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其官方网站上将同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和本企业没有劳务关系的专家与本企业自有专家团队一同介绍,容易使人产生模糊判断,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本案关注点: 判断某个影视剧情节是否属于植入广告,应以商家与影视剧拍摄者是否存在广告合作关系、相关公众以理性人的标准能否辨识出该情节系植入广告,及具有商业信息的道具的出现及其出现方式是否为剧情所需为标准。认定植入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行业产品广告的特点、公众对该广告的一般注意力等进行判断,如果广告中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足以使原本对广告指向的产品或服务不感兴趣的公众因误解而产生兴趣,为广告主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商业机会,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则应认定为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本案关注点: 欲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不仅要求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了夸大宣传,还要求其宣传行为达到足以引人误解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判断应按照市场交易观念,根据商品(服务)的不同类型,对能够成为购买及决定购买某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划定不同的范围。对于普通的商品(服务),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对于专业性商品(服务),则应根据专业人士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