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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分期付款的界定及无效特约】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关注点: 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于标的物在质量保证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后,出卖人没有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影响标的物的价值和使用效果的,无权主张买方交付质量保证金。
本案关注点: 买受人在未履行完支付价款的义务前,对标的物仅享有使用权与收益权;同时作为标的物的使用者,买受人还应承担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即在标的物交付后,不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灭失、毁损有无过错,买受人均应履行其承担的支付全部价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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