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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具公司诉某宾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于标的物在质量保证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后,出卖人没有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影响标的物的价值和使用效果的,无权主张买方交付质量保证金。

  
某家具公司诉某宾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某宾馆向某家具公司订购家具,约定家具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90%,留10%质保金一年付清;家具质保贰年,终身维修。家具安装完成后,某宾馆即开始营业。后因家具质量问题,某宾馆在质量保证期内向某家具公司提出,某家具公司维修后问题仍然存在。实际供应货物总价款为17万元,某宾馆已付8万元,尚欠某家具公司货款9万元未付。某宾馆主张家具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某家具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宾馆支付全部余款。
  审理
  法院认为,家具交付后,虽未经某宾馆验收,但其已经实际使用,应视为家具已经其验收合格,某宾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某宾馆未举证证明其在实际使用前提出质量异议,但因其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质量异议,则对于其提出质量问题,某家具公司应予以修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双方约定留10%质保金一年付清,现宾馆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质量异议,而某家具公司至今未能解决质量问题,影响了家具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其无权向宾馆主张支付质保金,其应在修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再行主张支持质保金。遂判令:某宾馆支付某家具公司货款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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