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
- 私
- 国
- 家
- 禁
- 止
- 进
- 出
- 口
- 的
- 货
- 物
- 、
- 物
- 品
- 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