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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亦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据此,房产转让人负有将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享有要求将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自己的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转让人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但受让人为实质权利人的,可以请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本案关注点: 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否则,抵押无效。双方根据过错,对抵押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的担保是一种物权性行为,物的担保一经设定,就赋予债权人一定的物权,并表现为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设定担保的物上就设定了一种物权负担。这种物权负担意味着对物权所有人处分权的限制,除非主债务人自己履行了全部债务,才能解除物权负担。因而,债权人对担保物取得的是既得现实支配性权利;担保物之所有人一经设定物的担保,既负有保证物的担保实现的义务,成为其现实债务。既然债权人已经取得了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这种权利的效力就应维持到债因履行而消灭时止,债权人请求就担保物受偿即为债的履行的一种特定方式,在债未履行之前,因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支配权的对世性,担保物之所有人的继承人就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