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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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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罪法定情节研究与适用(上)

我国刑法分则罪状中规定的“情节严重”、“隋节恶劣”、“重大损失”、“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等犯罪成立要件比较原则,缺乏具体化的标准,不便于操作,以致影响了司法的协调统一乃至公正。 鉴于此,我们撰写了这本《个罪法定情节研究与适用》,它旨在专门阐释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轻罪、重罪情节)的应用问题。本书的特点为“四求” 一、求“全”。本书对刑法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刑法修正案、刑法解释等所规定的全部罪名的法定犯罪情节的含义及其适用中的疑难问题都作出了具体的阐释。 二、求“新”。本书对个罪法定情节适用的研究,是以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基础进行的,囊括了迄今为止全部最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行政解释,并吸取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 三、求“准”。本书对法定犯罪情节的阐释,除依据有效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外,或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或参考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尽量做到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力求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为协调、统一司法提供参考。 四、求“精”。本书的论述强调了针对性、操作性,文字表述也力求简洁,不枝不蔓。讲求“言之成理”,但不作烦琐的理论考证。 本书出版数年来,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借再版之际,本书主编对全书内容作如下修改完善: 一、对立法新增罪名(如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妨害信息卡管理罪等)和修正罪名(如走私废物罪等)的法定情节作出阐释; 二、根据新发布的刑事司法文件(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原有阐述进行补充或删减; 三、吸纳刑事司法中的最新经验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 四、更正有关文字表述上的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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