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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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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1997-03-143842
    本条法律中与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3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4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2014-02-073
    本条法律中与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 2017-08-145
    本条法律中与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18-10-26843
    本条法律中与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第七十八条 【发起人的限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3
      第八十一条 【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4
      第八十四条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12-12-28268
    本条法律中与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1999-02-2224
    本条法律中与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二十五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丁天球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9-01961
    本书中与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3:54
    • 1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与主观构成要件问题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了这种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构成本罪的主观心理通常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由于... 完整章节
    • 2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与主观构成要件问题
      笔者认为,本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签订、履行合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它不包括那些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领导下,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员。一般而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是在合同文书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如厂长、经... 完整章节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103
    本书中与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7.个别清偿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样就可以遏制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一定期限内,通过个别清偿行为损害其他... 完整章节
    • 2
      2.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其他严重情节”可以是行为后果,也可以是行为的其他严重情况,例如“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这些都超出了本条原来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范围。
    • 3
      1.外国公职人员
      一是外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这是从职务上限定的公职人员范围。
    • 4
      (三)主体要件
      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 5
      (四)主观要件
      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 6
      (一)客观要件
      两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 完整章节
    • 7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 完整章节
    • 8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 完整章节
    • 9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债务人在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出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买进财产。不论是低价卖出还是高价 买入都可能会造成企业财产的不当减少。但是立法机关并没有为管理人认定该行为提供一个可操作的具体标准,怎么确定明... 完整章节
    • 10
      (二)本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界限
      但是,从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接受商品等方面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有相似之处。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采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所列举的这种行为方式,从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完整章节
    • 11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在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这便意味着债务人本应用于对全部债权人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个别人优先受偿的标的,这有违破产法要求的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 对于在破产临界期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 完整章节
    • 12
      1.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
      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
    • 13
      1.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
      公司、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 14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可以认定属于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况,否则... 完整章节
    • 15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的业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罪。
    • 16
      一、概念及其构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7
      一、概念及其构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8
      2.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职工乃至国家的利益,公司、企业清算时,其财产处理应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安排:第一,保留足够的金额以及支付清算的费用;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三,缴纳税款;第四,清偿债务;第五,分配剩余财产。这就是说,... 完整章节
    • 19
      2.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
      在现实的人们交往活动中,公司、企业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公司、企业人员接受... 完整章节
    • 20
      1.本罪与请客送礼的界限
      在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清与请客送礼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礼尚往来的请客送礼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 21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基于此,所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 完整章节
    • 22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经营材料、物质、市场、计划、销售等职权而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完整章节
    • 23
      2.因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如果没有带来损失或者虽然带来损失但不是重大的损失,即使有上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方出于诈骗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及时发现而未得逞,或者虽然得逞,但通过各种途径如法律途径得以追回,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追缴被诈骗钱财的费用等并... 完整章节
    • 24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 25
      一、概念及其构成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26
      (三)处罚
      对于罚金的数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主要根据行贿的数额和情节来确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由刑处罚,主要根据职责权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 27
      (一)概念及其构成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28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账面... 完整章节
    • 29
      (二)客观要件
      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 完整章节
    • 30
      一、概念及其构成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31
      (二)客观要件
      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朋友,宜作广义理解, 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
    • 32
      1.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
      所谓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
    • 33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所谓抽逃其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回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将抽逃出资与合法转让其出资区别开来。合法转让出资,只是更换股东,其资金仍属公司占... 完整章节
    • 34
      (三)主体要件
      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都没有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规定,公民、法人、国家以及外商投资者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 完整章节
    • 35
      2.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
      所谓虚伪记载,即登记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时不实在、不真实或隐瞒了重要事实,即进行虚假记载,如对资产负债情况,故意采取不报、不登、少报、少登、低报、低登等手段,隐瞒或缩小公司、企业的实际财产数额;或多报、多登、高报、高登公司、企业的资产数额,如把厂房、设备、产品... 完整章节
    • 36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
      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自己经营,有的是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经营,有的是以亲人名义但实际是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自行经营,还有的是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等。凡是自己独... 完整章节
    • 37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本罪;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一般的工作过失渎职行为,可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38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 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 39
      【释解】
      本条所称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 40
      (三)处罚
      本条第3款对本罪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作了特别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是指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也即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有行贿自首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里,不管犯罪轻重,只要有自首行为的,均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对分化... 完整章节
    • 41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与一般财务报告欺诈行为都有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观特征,其区别在于,本罪是结果犯,即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结果,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只是有财... 完整章节
    • 42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与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行为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即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者遗漏,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而后者在主观上则是行为人由... 完整章节
    • 43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 完整章节
    • 44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采此手段达到... 完整章节
    • 45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记载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构成本罪。
    • 46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 47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 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 48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 49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本罪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本条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 50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51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 52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 53
      (一)概念及其构成
      本罪在犯罪构成上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有两点:(1)主观方面限定于“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更加明确了主观目的。(2)行贿对象限定于“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 54
      (二)客观要件
      本罪属结果犯,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
    • 55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是国家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新《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 完整章节
    • 56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是国家公司的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采用隐匿、转移财产等欺骗手段,搞假破产、真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应在本法中增加破产欺诈犯罪的规定。
    • 57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 58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 59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排除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指... 完整章节
    • 60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 61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 完整章节
    • 62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过失不构成本罪,对于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册资本虚假的,不能构成本罪。
    • 63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 64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损害到股东或其他人的利益却故意为之。
    • 65
      2.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3项的规定,“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是指国际公务员或者经此种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任何人员。国际公务员,也称国际职员,是指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国际公务员按职务性质一般可分为高级官员、业务类官员和一般事务类人员;... 完整章节
    • 66
      2.本罪与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属于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 67
      一、概念及其构成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68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本罪与一般徇私低价处理国有资产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行为未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 69
      一、概念及其构成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70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
    • 71
      一、概念及其构成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72
      一、概念及其构成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有、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73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置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74
      一、概念及其构成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75
      4.本罪是结果犯
      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 完整章节
    • 76
      (三)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这三种罪在主体上相同,主观上也出于故意,但区别在于:
    • 77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
      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
    • 78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
      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
    • 79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对本罪作了重大修正,对主体、客观... 完整章节
    • 80
      (二)客观要件
      隐匿,是指故意隐藏的行为。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对应当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
    • 81
      一、概念及其构成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 82
      1.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
      隐匿不以转移财产所在地为要件,只要是秘密收藏,不为债权人和司法机关知晓,就构成隐匿。具体是指采取他人不知的手段隐瞒不报企业所拥有的财产或者藏匿本应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的财产,例如对于其财务信息不予披露,不在财务报表上记载或者不如实记载,或者将其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凭... 完整章节
    • 83
      2.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
      隐匿财产,即采取各种方式隐匿、转移、私藏公司、企业的财产,并隐瞒不报,如将公司存款从甲银行转入乙银行另立账户,秘密隐藏。隐匿既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机器设备、生产成品等实物。
    • 8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 85
      4.本罪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般受贿行为的区别,关键在于索取或收受的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价值。
    • 86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87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6
    本书中与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国家的经济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 完整章节
    • 2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和股东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 完整章节
    • 3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公司登记申请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 完整章节
    • 4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5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第158条)。
    • 6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453
    本书中与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2
      (二)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只有“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 3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明确规定的职责。
    • 4
      (一)虚假破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是指在未清偿债务之前,将公司、企业财产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放弃债权、对公司财产非法进行分配等情形。根据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第3... 完整章节
    • 5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主要是指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财产评估或者虽然进行了财产评估,但背离所评估资产的价值,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行为。
    • 6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采用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
    • 7
      (一)妨害清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是指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在清偿债务前,将公司、企业的财产予以分配。
    • 8
      (一)妨害清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是指公司、企业在制作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时,故意采取隐瞒或者欺骗等方法,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进行虚报,以达到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的目的。
    • 9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询个人私情、私利,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的行为。
    • 10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询个人私情、私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主观恶性较大,所以要在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 11
      (一)虚假破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夸大公司、企业的负债状况,目的是造成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
    • 12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欺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13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超越职权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职权”,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处理公务的职责和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破... 完整章节
    • 14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破产”,是指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由法定机构清算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程序。因此,破产是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手段,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事实,是运用特殊手段的前提。其目... 完整章节
    • 15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 16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虚假证明文件”,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后,出具的不真实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等材料。
    • 17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的实有资本没有达到其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报的注册资本的数额。公司的实有资本虽已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与其申报的注册资本不符的,仍属虚报。
    • 18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隐匿”,包括转移、藏匿等行为。“故意销毁”,包括损坏、毁灭等行为。“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完整章节
    • 19
      (一)妨害清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财产予以转移、隐藏的行为。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资金,也包括工具、设备等各种财物。
    • 20
      (一)虚假破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的财产隐藏,或者对公司、企业的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作虚假记载,或者采用少报、低报的手段,故意隐瞒、缩小公司、企业财产的实际数额。
    • 21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虽然将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象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以前发生的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没有追溯力。
    • 22
      2.划清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也可成为该罪主体;后罪的主体则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2)主观方... 完整章节
    • 23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法定的背职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24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必须具有为自己(本单位)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 25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 26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 27
      (一)虚假破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通常具有逃债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 28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出于掩盖贪污、走私、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行为,通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手段,毁灭罪证,以逃避刑法处罚。但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29
      (一)妨害清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 30
      (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谋取正当商业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 31
      (二)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依照刑法原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但对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取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的行为,是否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作... 完整章节
    • 32
      (二)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依照刑法第163条第3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 完整章节
    • 33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该条第2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第2款所以作出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公司制企业实行有限责任。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部分相对分离... 完整章节
    • 34
      (二)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希望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事进度等,则不构成本罪。其次,行贿的财物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完整章节
    • 35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责任
      单位是否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特别是构成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即非纯粹单位共犯),涉及对共同犯罪的理解问题,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以来对此存在激烈的争论。刑法第169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实际上明确了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单位(法人... 完整章节
    • 36
      (二)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参照2002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37
      (二)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答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38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39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40
      (二)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如果没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停产或者破产,没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从而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不构成犯罪。
    • 41
      (二)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如果没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停产或者破产,没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从而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 42
      (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外国不仅限于“国家”,还包括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及其各下属部门,有时也包括任何有组织的外国地区或实体,比如自治领土或独立关税地区。
    • 43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如前所述,为了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的设立登记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对于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金额有着明确的规定,没有达到法定最低标准的,不允许登记设立公司,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经济秩序的有序和稳定,加强对设立公司行为的管理和约束。公司发起人、股东如... 完整章节
    • 44
      (二)认定殉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虽然是因为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受损,但损失不大的,不构成本罪。
    • 45
      (一)妨害清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46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实施法定的背职经营的行为。
    • 47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盲目轻信对方,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货源、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等... 完整章节
    • 48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49
      (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 50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51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的工作便利,根据掌握的市场行情,将可以盈利的业务项目交给自己的亲友经营;
    • 52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国有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流失或者严重亏损,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濒临倒闭等情形。
    • 53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按照法律规定,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有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必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破产或者损失结果的发生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 54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制度。
    • 55
      (一)妨害清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破产清算制度。公司、企业清算是公司、企业因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破产,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由于清算活动与公司、企业、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着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清算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 完整章节
    • 56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有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国有公司、... 完整章节
    • 57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监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保值增值的责任。如果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背职经营,势必干扰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导致国... 完整章节
    • 58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
    • 59
      (三)妨害清算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因而法律没有规定对公司、企业判处罚金,理由同前。
    • 60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因而法律没有规定对公司、企业判处罚金。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广大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对单位再处罚金,势必加重公司、企业的负担,更不利... 完整章节
    • 61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如果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受理申请的工商部门没有予以登记的,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具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 完整章节
    • 62
      (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公约》第2条第(2)项的规定,“外国公职人员”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暨相关重要文献资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第5页。,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 完整章节
    • 63
      (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公约》第2条第(3)项的规定,“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暨相关重要文献资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第5页。系指国际公务员或者经此种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任何人员。
    • 64
      (一)虚假破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破产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指通过虚假破产意图逃避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数额巨大等情形;“严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是指搞虚假破产造成公司、企业拖欠的职... 完整章节
    • 65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66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第4款关于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适用该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主动交待”,是指行贿人自己或者由其亲属陪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如实交待行贿事实;(2)“在被追诉前”,是指在司法机关立... 完整章节
    • 67
      (二)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获取的非法利益在10万元以下,达不到“数额巨大”的,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 68
      (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而且无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还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其实施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之行为,又在我国刑事管辖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69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刑法原第164条的规定,行贿的对象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为了惩治商业领域的贿赂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将行贿对象扩大为“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医院、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出版社、... 完整章节
    • 70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因此,这些特殊主体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可以构成本罪。
    • 71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才能成为本罪主体。“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以及银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公司、企业。自然人不... 完整章节
    • 72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身份的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 73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签订、履行合同起领导、决策、指挥作用的单位负责人。
    • 74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 75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法律规定有权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多数为单位。
    • 76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 77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非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 78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79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80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背职经营的行为,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要是指行为人转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润或者转嫁自己亲友经营的损失,数额巨大等情形。
    • 81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82
      (一)虚假破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83
      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背职经营中的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量刑时可作参考。
    • 84
      (二)认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行为人实施了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后,还必须实际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如果没有实施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也就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因而不构成犯罪。
    • 85
      (二)认定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认定本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前提条件。这些利益可能是应损失而未损失的,可能是不应得而获得的,也可能是应得而扩大的。例如,使资质欠缺的公司获得某国市场的准入资格,使国际公共组织违背标准进行认证,等等。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则不构成本罪... 完整章节
    • 86
      (二)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应当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实施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只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虽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实施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但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又... 完整章节
    • 87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88
      (二)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 完整章节
    • 89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 90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451
    本书中与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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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2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区别是: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公司登记的规章制度;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虚报注册资本,其着眼点在于取得公司登记;而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在错觉的支配下, 自愿交出自己所有或者所占有的财物,其着眼点在于他人的财物。本罪不以... 完整章节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2
    本书中与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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