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
本案关注点: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诉讼等重要事项故意隐瞒而大量发行法人股的行为,构成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
[案情]
被告人齐某系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某造纸厂是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最大的企业,资产占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的30%。2000年6月,某造纸厂周围居民集体向法院起诉造纸厂,要求赔偿因受污染而引起的损失并责令其迁到其他地方。直到同年11月,诉讼仍未结束。2000年10月,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数家公司发出定向募集法人股通知书,并附招股说明书等公司文件。其中,写明了募集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主要用于扩大某造纸厂的规模,但对造纸厂所涉及的诉讼事项并未提及。至同年12月,某公司所募集法人股已有5000万到位。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提及其下属企业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向数家公司定向募集法人股的1亿元(有5000万到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提及其下属企业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属于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且公司所募集法人股已有5000万到位,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某造纸厂只是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之一,造纸厂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不会对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造成太大影响,因此该诉讼事项不属于公司的重要事实,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及并不是故意隐瞒而是不需要说明。所以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提及其下属企业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而向数家公司定向募集法人股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