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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摘要:一、我国现行法律对试用买卖的认定及有关规定 (一)我国对试用买卖性质的认定 我国对试用买卖的规定限于合同法内。关于试用买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以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认可标的物为该合同生...
摘要:一、引言:《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之规定还有效吗? 在我国《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了买受人的质量异议期间及其法律效果之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的“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未予声明的”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还有效吗? 对于...
本案关注点: 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标的物数量、规格等基本一致,仅仅单价上有所差异,但只要符合连环买卖合同的特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是买卖合同,而不能因为关联企业参与买卖而被认为系自买自卖或者其他合同行为。
本案关注点: (1)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2)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