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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摘要: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注销或已无任何资产,但遗漏部分债务未向新企业转移,因该债务的承担所产生的诉讼纠纷,于上世纪末至2000年前后企业改制高峰期较为多见。随着各地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逐步完成,高峰期已过,且企业改制工作逐步规范,该类诉讼纠纷已大为...
摘要:为使国有企业增强活力,提高效益,彻底摆脱困境,我国的企业改制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总结了种种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改制形式。然而,有些地方企业改制行为不够规范,漠视债权人的利益,擅自转移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的现象层出不穷。人民法院在执行实...
本案关注点: 公司依据股随岗变章程条款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并退出公司时,离职股东拒绝转让股权,仍以股东身份要求享受股东分红权,即产生纠纷。司法处理此类纠纷的解决路径是:尊重公司内部自治,保护股东财产权益,创新股东退出机制,合理评定股权价格。在离职股东资格丧失问题上,法院不应简单遵循“价格合意—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资格丧失”的传统思路,而应根据公司章程关于离职股东资格丧失的规定来确定。至于离职股东何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应与股东资格的丧失相区分。
本案关注点: 我国企业法人均适用法人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法律性质体现在它是导致企业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工商登记还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它必须按照法定的要求将法定事项在法定主管机构办理,其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方式以及行为的生效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由于股份制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也需要工商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方可发生该事实的法律效力。如果法人未能成立,设立行为就不产生法人成立后所应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无投资人为法人的股东之说,因此股东资格的确定需要先成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