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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房屋公共维修金不适用诉讼时效!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吗?
摘要: 物业服务费用属于广义的公共基金之一种。它是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财产,专门用于住宅小区物业基本维护、修缮、整治工作与日常管理,并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支出的费用。物业服务费用的归集义务人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1]由于物业服务...
摘要: 目前,物业管理纠纷不仅具有多发性、群体性和难以调处性等特点,而且也产生了不少按一般合同法理难以解决的问题。譬如单个业主能否与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称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又如物业公司能否因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而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再如业主能...
摘要: 【摘要】近年来,居住物业管理纠纷迭起,它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加上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且缺乏相应理论体系的支撑,在审判实践中面临许多问题。就物业管理而言,目前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2003年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各地法院在处理众...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不断孕育并快速发展。物业管理的发展一方面加速了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方式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大量的问题和纠纷。近年来,我国物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