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注册即同意《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亡父墓碑少刻孝女名,谁之过?
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摘要: 刑释解教人员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既然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平等权受到了侵犯,那么应该如何保障他们本应该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呢?笔者认为,除了改变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偏见以外,更重要的是在法律制度上的构建。目前,在法律制度上,应该着手研究两个主要...
摘要: 就业歧视与合理挑选劳动者的实质性区别在于,就业歧视是用人单位以与工作无关的理由剥夺部分劳动者的就业机会,而合理挑选劳动者则是在劳动者享有平等机会的前提下,考察劳动者与工作相关的能力和特征来进行优胜劣汰。针对劳动者自然因素的就业歧视的判断规...
摘要: 一般人格权(Allgemeines Perso lichkeitsrecht)是一个纯德国式的概念和制度。但是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却是所有民主和法治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如何保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却必须的人格法益?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