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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尊重公司内部自治,离职股东资格丧失,不再享有分红权
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未经工商登记,入股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能否享受股东权利?
摘要: 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注销或已无任何资产,但遗漏部分债务未向新企业转移,因该债务的承担所产生的诉讼纠纷,于上世纪末至2000年前后企业改制高峰期较为多见。随着各地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逐步完成,高峰期已过,且企业改制工作逐步规范,该类诉讼纠纷已大为...
摘要: 为使国有企业增强活力,提高效益,彻底摆脱困境,我国的企业改制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总结了种种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改制形式。然而,有些地方企业改制行为不够规范,漠视债权人的利益,擅自转移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的现象层出不穷。人民法院在执行实...
摘要: 一、案件受理 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在案件受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法院对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未予受理;对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受理的,却予以受理。...
摘要: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十五大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