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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原、被告房屋东西相邻,原告小卧室的窗户下,开发商安装了、两台空调室外机的空调架,并将原告客厅、小卧室,及被告客厅空调室外机、安装的位置,预留在此空调架上。现该空调架上,原、被告均放置了一台空调室外机,后原告想在小卧室安装一台空调,无处放置室外机,要求被告将空调室外机移走,双方协商未果。
相邻的业主,权利的行使超出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范围,属于不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