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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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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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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00:33
  • 2
    第三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00:14
  • 3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00:38
  • 4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按照业主户数计算的,一户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业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积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00:33
  • 5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
    00:24
  • 6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00:33
  • 7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00:41
  • 8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 执行委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
    00:36
  • 9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00:52
  • 10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00:42
  • 11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00:37
  • 12
    第七十六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00:48
全书内容(97)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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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节行业自律  第六章物业服务  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  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01:32
  • 2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00:20
  • 3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00:16
  • 4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00:07
  • 5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00:07
  • 6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00:31
  • 7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00:28
  • 8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00:21
  • 9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00:27
  • 10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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