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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006年7月31日,叶某发现自己怀有身孕,告知被告某餐饮公司。2006年8月7日,被告给叶某下达《辞退通知书》。2006年12月11日,叶某生育一女婴,在核报医疗费时发现被告自2006年11月份起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无法核报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怀孕女职工,致使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