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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是指生育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生育保险关系的建立和生育保险待遇的实现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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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是指生育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生育保险关系的建立和生育保险待遇的实现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又称劳动保险,是指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 1994-12-149
    本条法律中与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2005-01-0511
    本条法律中与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2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2016-03-241
    本条法律中与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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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 2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 2010-10-2872
    本条法律中与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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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2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3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4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2015-12-279
    本条法律中与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2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 3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 4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012-04-284
    本条法律中与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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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4
    • 1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2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46
    本书中与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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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生育保险是指向法定范围内的妇女部分或全部提供怀孕、生产、哺育期间的医护费用,保证产假和哺育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使其不至于因生育而基本生活需求没有保障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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