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1
播放全部
与“生育保险待遇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2) 1
用手机听
  • 1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00:32
  • 2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00:30
全书内容(39) 1
用手机听
  • 1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00:50
  • 2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00:07
  • 3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00:09
  • 4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00:26
  • 5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00:18
  • 6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00:17
  • 7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00:13
  • 8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00:14
  • 9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00:24
  • 10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00:14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00:00:00 / 00:00:00
x1.0
  • 2.5
  • 2.0
  • 1.5
  • 1.0
  • 0.5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