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注册即同意《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份转让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007年2月1日凌晨2点,原告周某通过电话外线委托方式。预埋了21笔卖出委托参与当天集合竞价,被告于当日9点15分将原告预埋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其中,申报成功19笔,2笔撤单。当天上午,周敏如账户9点21分至9点23分有4笔买入委托,9点30分至11点30分共有8笔卖出委托,均未成交。后原告发现其股票被无故撤单,即与被告证券公司交涉。次日,北京城建、中华企业等股票暴跌。
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