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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证券交易合同的成立、内容、变更、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份转让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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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证券交易合同的成立、内容、变更、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证券交易,主要是证券买卖行为,在广义上,它是投资者之间以证券为标的进行买卖、质押、赠与、继承、设立担保等各种行为的总和。证券交易关系是投资者转让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证券而与其他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交易关...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 2018-10-26789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份转让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2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4
      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1993-04-2212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 2
      第三十六条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拥有的股份的权益。
    • 3
      第三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4
      第三十九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 2006-05-060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 2007-04-050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3
    • 1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1992-03-180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八条 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 2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 1993-08-022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 2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 3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 4
      第二十三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 唐德华 高圣平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8-0115
    本书中与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4:06
    • 1
      [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
      不能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称为非转换公司债券。
    • 2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和转让场所)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即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转让。   上市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非上市公司债券(包括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转让的场所则没有法定限制。我国现有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 完整章节
    • 3
      [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4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和转让场所)
      公司债券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公司债券由持有者一方转让到受让者一方的流通行为。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作为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代表持券人的财产权利,这种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因此法律允许公司债券的转让。
    • 5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和转让场所)
      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银行存款利率的影响;二是债券供求关系的影响。此外,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誉高低和经营情况也会影响到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为了有利于债券的流通,也为了方便不同投资者进行投资,我国法律按国际惯例,并不硬性统一规定公司债券的转让... 完整章节
    • 6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和转让场所)
      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这里所指的公司债券价格已不是债券的发行价格,而是转让时的价格,或称债券行市,所以这种在债券市场进行买卖的价格,应当由买卖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去商议确定。这种价格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司债券的票面价值。
    • 7
      [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
      反之,在公司债券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的,为无记名公司债券。当前,我国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绝大多数是无记名公司债券。
    • 8
      [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
      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权人的姓名为标准划分的。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的,为记名公司债券。记名债券可以挂失,并须通过背书转让。
    • 9
      [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
      担保公司债券是指以实物作为偿还本息担保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如果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处分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
    • 10
      [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人享有选择权,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向公司办理转换手续,由债权人变为股东。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字样。
    • 11
      [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
      无担保公司债券是指仅凭公司信用而无实物作为担保的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到期如公司不能还本付息时,公司债券持有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提出权利要求。
    • 12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无记名债券为无记名有价证券,因而,其转让方式相对地简单,通常无须进行背书,而仅依单纯交付,即可完成转让,本条第2款规定:“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13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和转让场所)
      由于本法规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来确定转让价格,所以双方大多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约定转让上市债券价格。
    • 14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和转让场所)
      而非上市的公司债券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 15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记名债券为记名有价证券,因而,其转让通常须依背书方式进行,即由转让人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并经转让人签章后,交付受让人,从而完成公司债券的转让。本条规定,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可见,记名公司债券的...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195
    本书中与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一种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证券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挂牌买卖。
    • 2
      【释义】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是指债券投资者之间因交易产生的纠纷。
    • 3
      【释义】
      其证券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
    • 4
      【释义】
      凡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内登记买卖的证券称为上市证券
    • 5
      【释义】
      凭证式国债一般在各大银行出售
    • 6
      【释义】
      另一种形式是上柜交易,是指公开发行但未达上市标准的证券在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买卖。
    • 7
      【释义】
      国债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卖、转让已经发行的国债。
    • 8
      【释义】
      国债分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
    • 9
      【释义】
      在股票交易市场因股票买卖、转让等产生的纠纷称为股票交易纠纷。
    • 10
      【释义】
      场内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交易。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11
      【释义】
      场外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场所进行的交易。
    • 12
      【释义】
      封闭式基金,是相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 13
      【释义】
      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14
      【释义】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
    • 15
      【释义】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
    • 16
      【释义】
      所谓集中竞价,是卖方与买方之间、卖方内部之间、买方内部之间通过竞争决定交易价格的方式,其基本定价规则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 17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18
      【释义】
      根据基金是否可以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 19
      【释义】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抵押,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
    • 20
      【释义】
      股票的交易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来实现,股票交易市场是股票发行和流通的场所,是对已发行的股票进行买卖和转让的场所。一般地,股票市场可以分为一、二级,一级市场称为股票发行市场,二级市场称为股票交易市场。
    • 21
      【释义】
      记账式国债一般是在证券公司发行,发行之后可以在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买卖流通。
    • 22
      【释义】
      证券交易,主要是证券买卖行为,在广义上,它是投资者之间以证券为标的进行买卖、质押、赠与、继承、设立担保等各种行为的总和。
    • 23
      【释义】
      证券交易关系是投资者转让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证券而与其他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交易关系,证券买卖是证券交易的主要形式,证券质押关系、赠与关系和继承关系等也属于证券交易关系。
    • 24
      【释义】
      证券交易可以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 25
      【释义】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 26
      【释义】
      证券集中交易的程序如下:投资人在证券商营业处开设账户,投资人向证券商报单,证券商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将委托人的买卖指令输入电脑终端,各证券商的场内交易员发出指令一并输入交易所电脑主机并由主机撮合成交,成交后由证券代理投资人办理清算、交割和过户手续。
    • 27
      【释义】
      非集中交易主要包括证券协议转让、证券大宗交易、证券的裁判转让。
  • 唐德华 高圣平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0-0189
    本书中与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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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06
    • 1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
      其次,在公司股份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该记名股份的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 2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
      另外,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记名股票不得进行转让,其目的在于便于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股利的分配。
    • 3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
      本条是关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的规定。   与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相比,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其方式依一般无记名有价证券转让的规则,只要股份持有人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该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即成为合法的股份持有人... 完整章节
    • 4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
      股票转让的方式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分而有不同的规定。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因其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从而使自己成为享有该股份的惟一持有者,不能任意转让给他人,这要求股东在转让股票时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转让记名股票的特定方式。依据本条规定,记...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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