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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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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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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00:08
  • 2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00:03
  • 3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00:06
  • 4
    第二十三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00:06
全书内容(4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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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国务院令(第121号)  现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993年8月2日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00:16
  •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00:10
  • 3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00:16
  • 4
    第三条 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00:10
  • 5
    第四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00:05
  • 6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00:08
  • 7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00:24
  • 8
    第七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00:08
  • 9
    第八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00:04
  • 10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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