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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与同样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史某发生碰撞,致徐某及史某的车上人员梅某死亡,史某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史某对徐某的法定继承人及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史某赔偿了损失2.5万元。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