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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请求权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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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请求权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合同。财产保险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它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财产损失保...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03-12-261315
    本条法律中与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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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06-11-2330
    本条法律中与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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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审理保险人因发生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等保险事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的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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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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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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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申请扣押船舶或者第三人同意履行义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04-12-025
    本条法律中与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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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粤高法民四他字第3号《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提单背面仲裁条款约定:“托运人、承运人、租船人和(或)收货人在本提单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适用英国1979年仲裁法及以后历次修订案提交伦敦仲裁。Alan Buridge先生担任独任仲裁员”。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应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即英国1979年仲裁法以及以后历次修订案。 提单仲裁条款是提单关系当事人为协商解决提单项下纠纷而订立的,是独立于提单项下权利义务的程序性条款。本案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本案提单中约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相应转移给厦门保险公司。在厦门保险公司未明确表示接受提单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该仲裁条款对厦门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广州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此复。
  • 2010-09-3018
    本条法律中与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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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前,已经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可以扣减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如被保险人取得第三者赔偿后,对保险人隐瞒情况,导致保险人仍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第三者重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起诉,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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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请求权的法定转移。给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通知第三者。 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应当根据通知到达的情况分别处理。 通知到达前,第三者已经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属善意清偿,可以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 通知到达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赔偿的,属恶意清偿,不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可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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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审查放弃权利行为、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如被保险人的放弃权利行为、免责条款无效,第三者要求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被保险人的放弃权利行为、免责条款有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放弃的赔偿权利部分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危险增加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但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继续承保或赔偿保险金的除外。
    • 4
      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签订部分免除责任或以物抵债协议的,如何处理 答:《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应作广义理解,即包括全部放弃、部分放弃、以物抵债等。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签订部分免除责任或以物抵债协议的,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额。因被保险人隐瞒上述情况,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院对该部分不予支持。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归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偿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与第三者签订部分免除责任或以物抵债协议的,该协议无效。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可另案处理。
  • 1992-11-07182
    本条法律中与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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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五十一条 【承运人免责事由】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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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二条 【索赔权转移】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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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三条 【保险赔偿的扣减】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 2003-01-0662
    本条法律中与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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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 2
      第六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参加诉讼的,被保险人依此前进行的诉讼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保全或者通过扣押取得的担保权益等,在保险人的代位请求赔偿权利范围内对保险人有效。被保险人因自身过错产生的责任,保险人不予承担。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81
    本书中与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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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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