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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1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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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信用卡诈骗罪”
  • 2017-11-02354
    本条法律中与 “信用卡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1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2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3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4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 (2)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2018-11-28130
    本条法律中与 “信用卡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2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 3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 4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2017-06-1480
    本条法律中与 “信用卡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诈骗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诈骗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增力口2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数额增加超过2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数额增加超过10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增加4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数额增加超过400万元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数额增加超过20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2
      4.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全部偿还透支款,皂的,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1997-03-143982
    本条法律中与 “信用卡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08-04-186
    本条法律中与 “信用卡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 2017-12-196
    本条法律中与 “信用卡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八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六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 2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2.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 3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恶意透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 4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信用卡诈骗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76
    本书中与 “信用卡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己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即他人谎称为行为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人去获取财物,行为人对此... 完整章节
    • 2
      一、概念及其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3
      三、处罚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 4
      1.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 完整章节
    • 5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区分行为人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行为人连续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认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 完整章节
    • 6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 完整章节
    • 7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 8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 9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 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 10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诈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 11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行为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完整章节
    • 12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8
    本书中与 “信用卡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6条)。
    • 2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 完整章节
  • 丁天球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6-012
    本书中与 “信用卡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5
    • 1
      (一)捡拾他人信用卡冒用取款行为的定性问题
      这一作法也为我们区分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等罪提供了法理依据。这就是: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但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的,应认定为侵占罪;非法占有他人权利凭证,并利用该权利凭证欺骗他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应认定成立诈骗犯罪。因此,捡拾他人信用卡并冒用取...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862
    本书中与 “信用卡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二)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是在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是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过程中被抓获,同时又能证明行为人目的是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则其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预备... 完整章节
    • 2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来的“真”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 3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因法定原因已经失去效用的信用卡的行为。
    • 4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 5
      (二)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其次,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但主观上并没有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财物的目的,而是属于违反信用卡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定的违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 6
      (二)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是在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骗领的信用卡行骗的过程中被抓获的,则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的牵连犯,应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 7
      (二)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是在信用卡诈骗得手之后被抓获,同时又发现其据以行骗的信用卡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来的信用卡,或者是购买的伪造的信用卡,则其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 8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 9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 10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 11
      (二)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实际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不大,可以由有关部门对其实施的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49
    本书中与 “信用卡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 2
      (2)构成要件
      “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 3
      (2)构成要件
      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者已经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然可以使用该信用卡,并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 完整章节
    • 4
      (2)构成要件
      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量较大的行为。
    • 5
      (2)构成要件
      即是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例如使用拣到的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
    • 6
      (2)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外国人在中国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对外国人同样应当以本罪处罚。
    • 7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且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取得财物的,应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骗取财物,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不另定诈骗罪,而应当以盗窃罪一个罪来定罪。
    • 8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然后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伪造信用卡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种犯罪形成牵连关系,应当选择其中的一个重罪进行处罚。根据刑法规定,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同,应当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 完整章节
  • 黄太云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8-0111
    本书中与 “信用卡诈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52
    • 1
      三、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增加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之一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列举的几种信用卡诈骗行为,诈骗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达到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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