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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1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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