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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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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信用卡诈骗罪“相关的法律条文(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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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八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六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00:46
  • 2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2.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01:24
  • 3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恶意透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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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00:29
  • 5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款归还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00:24
全书内容(2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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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高法〔2017〕496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第三分院(铁路分院),各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公开,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刑事审判实践,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19日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公开,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00:00
  • 2
    一、危险驾驶罪
    00:00
  • 3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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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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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二十万元或者吸收对象达到三十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或者吸收对象每增加二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一万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00:32
  • 6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一百万元或者吸收对象达到一百五十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十二万五千元或者吸收对象每增加十一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六万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00:36
  • 7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00:00
  • 8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一百万元或者吸收对象达到一百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或者吸收对象每增加二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一万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00:32
  • 9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五百万元或者吸收对象达到五百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五十万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十二万五千元或者吸收对象每增加十一人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六万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00:36
  • 1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造成集资参与人集访、闹访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团首要分子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将吸收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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