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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请求法院裁判其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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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请求法院裁判其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法律释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根据2007年10月28日新修正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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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法律中与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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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2011-10-1924
    本条法律中与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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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 2019-06-22112
    本条法律中与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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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条 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且已执行完毕,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 2
      第三条 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排除执行的,可以同时提出确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等诉讼请求的,不属于案外人与排除执行直接相关的实体权益审理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案外人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 3
      第四条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同时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的,如果该执行行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利无关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其执行标的异议是否成立以及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进行审理,对其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不进行审查,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
    • 4
      第八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对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由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 2018-1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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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借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或以借用被执行人名义开立账户流转资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实施执行,案外人仅以其借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或以借用被执行人名义开立账户流转资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19-02-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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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3.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的民事权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依据,并根据下列情形予以认定: (1)案外人主张所有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认定; (2)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权属的,应当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3)涉及股权以及股东权益认定的,应当依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4)涉及债权、合同效力、租赁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民法总则》《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予以审理认定; (5)涉及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审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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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 2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3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 4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81
    本书中与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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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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