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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要】凭样品买卖为特殊买卖之一种,它不同于试用买卖,又非附生效条件之买卖,样品买卖合同之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标志。样品的确定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至关重要。样品买卖的基本法律效力在于出卖人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确定相关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为...
本案关注点: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本案关注点: 凭样品买卖中,如果合同规定的品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样品属于错封的, 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衡量到货;如果先确认并认定样品,但订立合同时存在错误认识,将双方协商一致的标的叫错名称并写在合同中的,就应当以样品作为衡量到货的依据,而不能以合同中规定的品种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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