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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要】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
摘要:司法实践中,食品检验机构与人员因渎职而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况绝非仅有,但刑法现有条款并未对该类行为予以规制,因此,有必要将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人员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特殊主体,从而加强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理由如下: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采用虚增工程量、高套材料价款的方式虚增工程造价,其提供的工程造价证明文件属于虚假证明文件,对于这种为获取某种利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定性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实施该行为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作为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人员,在明知无资可验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具有注册资本的虚假验资报告,该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故意,客观上提供了虚假文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