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合众集资诈骗、诈骗;周海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曾必武诈骗案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州刑二终字第44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合众。2012年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湘西自治州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必武。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湘西自治州看守所。
辩护人唐玄哲,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周海军。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日被取保侯审,现在家。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合众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刘合众与曾必武犯诈骗罪、被告人周海军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吉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合众、曾必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集资诈骗犯罪事实
2007年8月28日邵阳建筑安装公司(简称邵阳建安公司)与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馆公司)签订吉首商贸大世界H1H2H3栋(现代城)(以下简称现代城H栋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由邵阳建安公司承建三馆公司的现代城H栋工程,同年9月20日被告人刘合众与邵阳建安公司就承建现代城H栋工程签订企业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刘合众向邵阳建安公司交1%管理费,工程由刘合众承包自负盈亏,随后刘合众开始承建现代城H栋工程。2008年10月,因三馆公司非法集资案发,刘合众承建的H栋工程仅修建至地面三层时停工。2009年1月6日,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泰公司)购得三馆公司资产,并对在建工程进行结算。2010年2月2日民泰公司将三馆公司资产转买给湖南省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财信公司)。财信公司承接三馆公司现代城H栋工程后于2010年9月将此工程更名为财信商贸中心富座工程(简称富座工程)。为了方便管理,财信公司决定与原承建人续签施工合同由原承建人完成在建工程。后财信公司与邵阳建安公司于2010年11月31日重新签订富座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11月20日刘合众与邵阳建安公司签订企业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刘合众向邵阳建安公司交工程款1%管理费的方式继续挂靠邵阳建安公司承建富座工程。
在承建现代城H栋工程中,因刘合众没有资金,其给三馆公司交纳的保证金400万是从陈某顺处所借,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此工程刘合众需垫付资金,于是刘合众自2007年开始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在承建富座工程期间,刘合众亦无资金,给财信公司支付的100万保证金是向赵某君所借,刘合众继续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止2011年10月,财信公司按合同约定次月支付当月工程款70%支付刘合众工程款。后因刘合众欠韩某、李某宽、肖某坤等人工程款、集资款312.5万,韩某于2011年8月30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宽、肖某坤于2011年10月9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同时韩某向吉首市法院申请对富座工程款166万元保全并提供担保。于是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冻结财信公司支付刘合众2011年9月份工程进度款160万,至此,刘合众资金链条断裂,富座工程只修完主体工程时再次停工,刘合众躲债离开。2012年2月,富座工程由邵阳建安公司继续承建,于2012年9月竣工。
经司法鉴定,刘合众在承建财信商贸中心富座工程时,由于资金不足,独自决定以购买富座工程材料款为由,承诺月息3分至1角(主要为5分)为回报,以口头宣传方式,从2010年至2011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李某新、江某、张某明等88户非法吸收资金3460.83万,偿还本息995.37万(包括多付刘某真利息36万),案发时造成集资款2501.46万不能归还;刘合众承建的富座工程的工程欠款登记为659.799万。
经司法鉴定,收到集资款后,刘合众将422.74万用于工程项目,剩余集资款3038.09万用于还本付息、偿还债务、家庭开支等其他开支。
案发后,财信公司支付刘合众富座工程欠款1166.91万后,给集资户兑付比例为30.87%,截止目前造成集资款1729.26万不能归还。
二、诈骗犯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事实
2009年1月6日,民泰公司购得三馆公司资产后,对三馆公司在建工程进行结算。被告人刘合众因在吉首欠别人钱未还不敢来吉首,2009年7月28日书面委托被告人曾必武全权办理现代城H栋工程的结算事项,并要求曾必武尽量把工程结算造价做大,要做到3000万。随后,曾必武从资料员杨争艳(另案处理)手上拿到现代城H栋工程资料后,请田代华(另案处理)根据这套资料对工程造价进行计算。田代华拿到工程资料后,计算出该工程造价约2400万元,并将结果告诉曾必武。曾必武在与刘合众商量后,认为太低要求田代华想办法提高工程造价,于是田代华要求先补充和完善相关工程资料。曾必武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刘合众。
后刘合众要求曾必武去找州建筑设计院负责现代城H栋工程基础结构设计人员王军国(另案处理)补充变更图H栋工程原有变更,即将桩基础改为独立柱基础,但未出中建建筑院长沙分院盖章(因湘西州建筑设计院没有设计高层的资质,现代城H栋工程的设计是挂靠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进行的)的正式施工变更图,并将相关变更数据增大。随后曾必武先后两次到州设计院办公室找到王军国,要求王补变更图并把相关变更数据加大,但王军国以风险太大怕惹麻烦为由拒绝。曾必武将此情况电话告知刘合众,于是,刘合众给王军国打电话做工作,并表示王军国如果能将相关变更数据加大的话,给他一定的好处。通过刘合众做工作,王军国同意加大变更数据,并制作完成《基础局部变更大样》、《基础局部更改两面及大样框支柱更改表》、《基础更改大样》三张变更图纸,将H栋2-10轴交C-P轴12个独立柱基础和电梯井阀板基础总长、总宽各增加1米,高增加0.5米,钢筋上调一级。2009年9月17日,曾必武、王军国和州设计院的唐巧云一起拿着三张变更图到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长沙分院盖出图章和注册章。盖完章后,刘合众在长沙请他们吃饭,在湘泉酒店房间内,曾必武讲图纸变更可增加工程造价300万,王军国讲增大200、300万不成问题,于是,刘合众当面给王军国承诺,按其加大数据增加的工程造价给王10%的好处费即30万。随后,曾必武将三张变更图纸在吉首交给杨争艳,要求她按照图纸补充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和制作竣工图。杨争艳制作了16份假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报验申请表和验收申请报告单,将时间提前到2008年施工期间,并按照曾必武的要求,代签邵阳建安公司质检员范方毅、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李某安、项目经理张某军的签名,监理工程师田某签名由曾必武找工地打牌人代签。后杨争艳按照三张变更图制作了竣工图,但其制作的竣工图在虚假的变更图纸基础上将11个独立柱长宽各增加60公分,另一个独立柱长宽各增加80公分,此竣工图被周海军采用列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经锦兴司法鉴定所鉴定说明体现:王军国制作的虚假变更图变更增加工程造价36.63万;杨争艳制作的三张竣工图比真实设计变更图增加工程造价52.44万。
尔后,曾必武将收集到的这些工程造假资料以及其他附属炸岩工程资料等提供给了田代华。田代华再次进行计算,此次计算结果为3000万左右,后为了增加工程造价,曾必武又要求田代华将工程造价再做大。随后田代华通过多算工程量、高套定额子目和高取材料价格等手段,将准备的工程造价资料结果计算成3987.31万元,并制作了《吉首市商贸大世界三馆二期H1、H2、H3栋(现代城)及附属工程结算书》。2009年10月的一天,在邵阳建安公司的人员到吉首处理三馆工程事项时,由刘合众找该公司的副总刘某军在结算书上加盖公章和填写邵阳建安公司造价工程师罗某英的名字。
由于民泰公司对三馆公司的在建工程结算工作由湘西州处非工作组进行,所以2009年10月曾必武向州处非工作组派驻三馆公司的驻企工作组提交现代城项目的结算资料并填写了《三馆公司在建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专项情况登记表(表五)》,处非工作组先依据原施工合同的约定,直接审减了3%,送审金额确定为3867.696万元。2010年5月31日,由友谊公司对刘合众承建的现代城H栋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审计。
2010年6月,友谊公司派被告人周海军(无工程造价师资格)对现代城H栋工程进行审计,在审计的过程中,周海军并没有按照田代华的结算书进行审计,而是按工程资料自己重新进行计算工程造价。2010年8月,周海军将其初步审核结论为2600万交处非组,与刘合众、曾必武进行对审,在此期间,刘合众、曾必武经常请周海军吃饭、洗脚,曾必武、刘合众对周海军讲,请他在审计时给予关照,审核不要那么严,能放宽尽量放宽,刘合众同时讲能够审到3000万以上最好。后周海军通过高套定额子目、高套材料价款的方式算得2800万并于同年10月参与第二次对审。在对审期间,刘合众在周海军住的锦秀湘西房间找周海军,讲审计完后,能够审核在3000万以上,事后给周海军加班费20.30万。后周海军通过将不是刘合众做的工程量即H栋2-27轴交P-S轴工程算入结算审核报告等手段,将工程造价审核结算成2997.03万元。周海军在作出审核报告之前,将他真实的工程造价计算式电子档和多计工程造价的审核报告表格一起提交给友谊公司进行复核。由于友谊公司对周海军作出的报告只在形式进行了复核,就于2010年11月16日出具了湘谊工结审(2012)第198号《吉首商贸大世界二期H1、H2、H3栋(现代城)结算审核报告》,并提供给处非工作组和民泰公司。经司法会计鉴定,友谊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比实际工程造价虚增413.82万。
2009年至2011年8月5日,民泰公司先后通过邵阳建安公司、刘合众的账户以及垫付民工工资的方式给刘合众支付H栋工程款2167.50万元(其中包含退工程保证金400万元);加上2007至2008年刘合众从三馆公司预支工程款1033万,以及抵扣税款196.5万,至此,刘合众承建的吉首现代城H栋工程款2997.03万元由民泰公司全部付清。
2010年9月17日,刘合众从民泰公司拿到第一笔工程款时,曾必武认为在结算过程中,是通过他找田代华、王军国、杨争艳等人帮助制作假工程资料等手段来提高工程造价,使工程造价提高了900多万元,要求刘合众给其分450万。开始,刘合众只答应给曾必武分150万元,但曾不同意,并多次找刘合众吵架,最后以要向政府举报,并给审计人员周海军打电话的办法,向刘合众施压,最终迫使刘合众同意给他分425万元。尔后,民泰公司给刘合众付工程款后,刘合众给曾必武转账支付295万元(其中200万曾必武存入建行户名为罗某某帐上),尚欠130万由刘合众打借条。
另外,在收到民泰公司给付的工程款后,刘合众在2011年1月25日直接转帐给王军国支付15万元好处费,剩下好处费因刘合众无钱暂欠;刘合众承诺给周海军的好处费因刘合众无钱未付。
被告人周海军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待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事实。刘合众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期间,主动交待诈骗事实。集资诈骗案发前被告人刘合众曾到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反映过自己集资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友谊公司审计费25.25万、扣押曾必武小型越野车一台,冻结建行户名为罗某某帐户存款196.9961万元。
认定集资诈骗罪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合众的供述证实:因承建三馆现代城H栋缺乏资金,2006年至2011刘合众独自决定向社会公众集资以及集资退本付息情况。集资款开始借的钱用于工程上去了,后面借的钱主要用于还前面借款的本息。2006年他进的场,给三馆打保证金是借的,为这个工程的继续,只有借钱拆东补西,每笔借款都需付息,产生一大笔利息,才造成最后这个结果。给其(刘合众)老婆石某云转款,有百把万用于还其开工之前借的老账,有部分用于家庭开支(每年大约7、8万)一共3、40万,另在长沙买房花六十万后工地差钱又卖掉了。
2、被害人汪某、李某新、田某明等84人的陈述证实了刘合众向其借钱的经过及还本付息情况。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政的证言证实了其为刘合众担保向田某明等人借款80万元。
(2)证人朱某云的证言证实:财信公司作为甲方在执行该合同期间,始终按合同执行没有违规情况,付款情况也是按确认工程量的70%的付款。
(3)陈某桂的证言证实了富座工程及刘合众借款的相关情况。
(4)谭某卷的证言证实了刘合众的借款行为没有到银监分局的备案或者授权。
(5)石某云(刘合众之妻)的证言证实:刘合众在长沙的房子已抵押掉,另在案发期间刘合众给其女8万元开店的事实,08年刘合众给石某云生活费2000-3000元每月,有部分用于还帐。
4、司法鉴定意见证实了刘合众承建财信商贸中心富座的资金缺口约为1460.54万元,而申请的欠付材料款、工程款金额659.8万元、预计工程总税金约378万元,由此分析刘合众集资所得款用于该项目的约为422.74万。刘合众集资得所款共为3460.83万,则约3038.09万元没有用于此项目。根据集资户的反映及刘合众的讯问记录,刘合众承建该项目,自己并没有启动资金,连首付的保证金都全部靠对外借款。根据州公安局提供的讯问记录,集资款用于偿还欠款100万元,偿还金浩公司陈某顺工程押金188万元、家庭开支约40万,再根据集资户询问笔录及集资情况确认表,偿还本息995.37万元,以上共计1323.37万元。由于集资借款和还本付息均无账本记录,故其余款项去向无法查清。
认定诈骗罪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合众的供述证实:
①在三馆现代城H栋工程与民泰结算期间,刘合众估计自己做的现代城H栋工程值2000万,按规定自己应该赚25%即500万,而按刘在长沙搞工程经验,审计人员一般会审减20%,因此其要求曾必武尽量提高工程结算金额要到3000万以上,曾必武根据刘合众的指使给结算员田代华交待工程结算要到3000元以上,田代华讲要补充资料。
②曾必武、刘合众经商量由曾必武找到设计人员王军国要求其提供虚假变更设计图,将尺寸加大,曾必武两次找王军国,王军国以风险大为由不同意,后在刘合众承诺付好处费情况下,王军国提供虚假变更图,后王军国、曾必武、唐巧云到长沙中建设计院盖章,盖好章后,刘合众在长沙湘泉酒店请几人吃饭,曾必武讲图纸变更能增大三百万的工程造价,王军国讲增大两、三百万应该没有问题,当时曾必武要我表态给王军国按增大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支付绘制变更图的报酬,刘合众同意当场承诺给王军国虚增工程量10%好处费30万。
③附属炸岩工程与三馆公司在2007年结帐,以借条形式借走102万(包括炸岩的零星工程),当时曾某杰只看一下曾必武叫田代华做的结算书,砍20万,约得70万,另外还有三个大门及堡坎有约40万,结算资料放在项目部没在三馆公司留底,后刘合众要曾必武将附属炸岩工程算进与民泰结算资料中。但其后供述因当时跟曾某杰结算的炸岩工程没炸到位,后以10万包给韩某,并出了炸药和运岩的相关费用,至于后来提供给民泰公司的结算书注明的零星炸岩是否包括与曾某杰结算的炸岩工程,不是很清楚,可能包含一部分。
④刘合众为了周莫卡工程量,自己的找过周海军请周多关照,审计时不要那么严,周讲按规矩搞,过得去的不卡,另外刘合众请他们吃饭、洗脚花了10万元左右,同时审计期间刘给周海军讲:审计完后,如果审计得好,给你补20.30万。2010年9月,在对审过程中,民泰公司聘请的友谊公司职工周海军初步审核现代城H栋算出2600万,刘认为不理想,后叫曾必武找周海军谈,曾必武找周海军谈后讲给周30万好处费,周可以把工程款往上调,后刘合众和曾必武一起找周海军表示答应给30万好处,后周海军出2900万的结算审核报告。第一次对审即2010年8月在这十几天,刘和曾必武就请周海军经常吃饭、洗脚、唱一、二次歌,在这期间刘和曾必武都对周海军讲过,要他多关照,审核时不要那么严,能尽量放宽的放宽,刘当时提出最好是3000万以上,因为田代华给做的预算是3900万,然后除去水份20%,也应该是3000万以上。曾必武就讲应该算得到3400万左右,但是周海军给我们讲能带过去就给你们带过去,不能带过去也不要太为难我,因为公司领导还要复审盖章的,所以这次没有明确答复我们。第二次对审,周海军给刘打一个初步单是2700多万元,这个单曾必武也看了,曾必武就提出给周海军送四五十万元钱,刘就讲最多给20、30万,这次周海军前后住了二十天左右,他老婆也跟来了,然后有一次,刘单独到周海军住的房间给周海军讲如果能审核在3000万以上,就给他20.30万的好处费,算是加班幸苦费,最后这次经过工程套价计算、材料调差全部加起来,就得出2997万这份审核结算。曾必武单独同周海军会面肯定是有的,但具体谈什么我不清楚,因为对审期间有时刘和曾必武二人都到,有时刘单独到,有时刘没去,曾必武一个人去。
⑤民泰公司付工程款后,刘合众付曾必武好处费300万(其中有笔241万转到曾帐上),欠130万,给王军国付15万,给田代华付12万工资,给杨争艳付工资月资4000元。
2、被告人曾必武的供述证实:①曾必武、刘合众明知H栋工程款价值2000万,但为了多从民泰公司取得工程款,曾必武在刘合众的指使下,与刘合众通过要求王军国更改基础设计图,通过杨争艳虚报炸岩资料、重报炸岩资料等方式要求田代华将刘合众在三馆H栋商住楼承建工程的工程结算编制成3900余万元,后与长沙友谊公司对审时,刘合众找周海军谈听讲承诺好处费30万,后周海军审计工程2900余万元的事实。
②曾必武得好处费290万(其中有笔241万转到曾帐上,剩下几笔转帐),其中30万购车,80万在新邵技术监督局购房及装修。200万被其存到罗某某帐上。曾必武要分425万是据其估算工程价值1700万,审得2900万,是经过自己到杨争艳、王军国改资料,虚增工程量,再叫田代华提高结算得的,所以要分钱。
③曾必武没代刘合众付工程款,以及曾必武与刘合众的债
务情况。
④王军国讲变更时加大工程量是增加的部分是深度50公分和钢筋加大级别。
(3)被告人周海军的供述证实:①在明知三馆现代城P-S轴不是刘合众做的工程,仍将此工程算进去,虚增混凝土工程量384.34立方米,钢筋虚增工程量256.53T,金额约199万。将此不是刘合众做的工程放在审核定金额中,是因为听信曾必武、刘合众答应给其一些好处费,所以其抱着侥幸的心理把计算好的A-S轴工程量作为一个初步的审核结果和A-P轴的计算式交给公司和处非办去审核,但他们均没有提出异议。
②其将材料价格未按合同价计而高套、以及高套子目计算式的事实,其中高取材料价格45万,土方外运17万。
③第一次对审时,周海军出2600万审核结论参与对审。刘合众、曾必武经常请周吃饭,有时请洗脚、唱歌,他们在周住的房间(乾州锦秀湘西)与周对审时都跟周讲过,请周多关照,要周审核不要那么严,能左能右的尽量放宽,能够审到3000万以上是最好。印象最深的是曾必武单独请一次洗脚,请周在对H栋的审计,再放宽一点,能够做到3000万以上最好,到时会给周一定的好处费,并讲曾某泉是曾必武亲戚,有什么事情甲方可以帮到他们,后周海军将审核报告数额加到2800万。第二次对审时。刘合众、曾必武单独找过周海军,曾必武来过周住的房间(乾州锦秀湘西),又跟周讲过,审计过程中能够帮忙就尽量帮忙,到时会给周好处费。刘合众单独到周住的房间(锦秀湘西)找过周,讲审计完后,能够审核在3000万以上,审计得好,事后给我一定的加班费20、30万。后周将P-S轴的工程量加到审核报告里,算到总金额2997万。
(4)同案犯田代华的供述证实:在帮三馆H栋做工程结算时,在曾必武提供的资料基础上,田代华讲算得了2000万,曾必武讲低了要造高些,讲还有资料没提供,后曾必武将资料完善后,田代华算出工程结算为2800多万,但曾必武讲算低了,要求田代华要算到3000万以上,后田代华通过采用调高材料价格、增加工程量、高套定额子目等办法,虚增工程造价989万,最终将工程造价算到了3900多万。
(5)、同案犯王军国的供述证实:①在曾必武和刘合众的请求并承诺付好处费的情况下,王军国将三馆现代城H栋原有的变更图基础工程量虚增加大,即H1栋独立柱基础和电梯井阀板基础总长、总宽各增加1米,高增加0.5米,钢筋上调一级后到中建设计院长沙分院盖章,后曾必武、刘合众答应给虚增工程量10%付报酬,当时曾必武虚增工程量有300万,已付15万报酬。
②检察提审时,其供述H栋真实变更图需要费用曾维亮讲要刘合众补2万元,另2010年11月给刘合众H栋做抹技术负责人月资2000元,欠付3.6万,另2007至2008年给曾维亮工程现场帮忙,曾答应付7-8万叫刘合众项目部付款,其他没有与刘合众有债务关系,鉴于上述欠款,所以王军国将刘合众的15万收了。
(5)、同案犯杨争艳的供述证实:①2009年在曾必武的要求下,按照曾必武提供的变更图其制作了16份假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报验申请表和验收申请报告单,按照曾必武的要求,邵阳建安公司质检员范方毅、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李平安、项目经理张勇军的签名是杨争艳代签的。
②2009年曾必武给其一张炸岩尺寸,要求重新绘制虚假凿岩图纸,并将尺寸加大,后交给曾必武的事实。与曾必武供述一致。
③竣工图上2-10轴交C-P轴独立柱长宽每边各增加30公分是吴官云或刘合众、曾必武讲,其未到现场不清楚,将曾德泉做的P-S轴工程的竣工图和刘合众做的资料放在一起,是因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必须一起整理。
2、证人证言
(1)证人欧某瑞的证言证实:友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三馆二期现代城结算审核报告实际上是周海军独立完成,周海军将审核报告交欧道瑞审核时,提供了虚增工程量的审核报告表格,同时还交了一份真实的计算式电子文档一份,由于欧道瑞只是在行形式上的审核后便以湖南友谊公司名义发出的。这份审核报告欧某瑞有注册造价师资质,周海军没有资质,只有欧某瑞签名才生效。
(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证实:2009年通过审计人员对三馆在建工程帐面审计,制作《对帐结果单》体现刘合众与三馆公司的借款的款项其他工程102万、排水沟工程、金额情况,没有涵盖工程款的结算情况,56.5万是刘合众做的排水沟结算金额。
(3)证人唐某云的证言证实证实:①三馆二期现代城H栋是由湘西州建筑规划勘察设计院设计,其为设计总负责人,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长沙分院提供技术支持,并以中建名义盖章提供给三馆公司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H栋基础部分发生过图纸变更。②设计费开发商出,收费由院里统一收,参与的设计人员10%提成。D、E1、E2、H部设计费148万,已付87万,欠61万。
(4)证人瞿某卫的证言证实:通过处非专案组石冰,施工方刘合众,审计方长沙友谊审计事务所一名同志以及财信公司结算员瞿某卫四家参与现场对审,确定三馆现代城P-S轴不是刘合众做工程,且将施工方提供《财信商贸中心复工前已完工程情况》进行修改后再由处非专案组交给友谊审计事务。
(5)证人邓某永的证言证实了州处非工程造价专家组的工作职责及结算审核对审的大致过程。
(6)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了刘合众提供的结算金额为38676963.90元的事实。
(7)证人曾某杰的证言证实:刘合众承建H栋工程及以借条形式领工程款的情况,曾必武协助刘合众工程管理的情况,刘合从H栋的下水道、排水沟、及土方含炸岩工程方,刘曾与其谈过结算事,在印象中没有结算。
(8)证人曾某泉的证言证实:①2008年初,刘合众三馆现代城H栋前期主要是炸岩工程、下水道工程和三通一平工程与三馆已结算,结算书放在曾那里后不见了;②H栋工程中的P-S轴是自己爱人施工队施工的,不是刘合众施工的;③对杨争艳提供虚增隐蔽工程验收图16张里“曾某泉”的签字确认不是曾某泉本人签字。
(9)证人张某霞的证言证实:证实刘合众从三馆以借条方式领预付款,工程是否结帐三馆工程部长曾某泉清楚,因为结帐事先与工程部结算。
(10)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①对于从曾必武扣押的隐蔽工程资料有十六张图中监理方有9张图是其本人签字,另外7张不是其本人签字。
②杨争艳根据变更图填写的“钢筋报验申请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筋隐蔽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单16份”上面田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没委托他人签字。
③基础工程混凝土垫层用河沙还是机砂要看图纸。
④主体工程基础承台土方80米土方转运所产生费用没有鉴定
(11)证人刘某军的证言证实:刘合众以邵阳建安公司名义承建三馆现代城H栋,自负盈亏,给邵阳建公司缴纳管理费的情况。
(12)证人王某明的证言证实:三馆现代城结算书由邵阳建公司补充签字盖章情况,其中结算书上的工程造价师罗某志英不是本人签字,是代签的。
(13)证人马某韬的证言证实证实:①曾必武提供的16张H栋竣工图、“人工挖孔灌注桩单桩施工记录”“机械冲击水下灌注桩单桩施工记录”相关资料签名为“马某韬”不是马某韬本人签字;②杨争艳提供根据变更图填写的“钢筋报验申请表”“钢筋隐蔽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单、钢筋报验申请表”签名为“马某韬”不能确定是否为马某韬本人签字,但马某韬自己本人签字是在2008年10月份之前,之后没有签字,也没有委托他人签字。
(14)证人邓某玲的证言证实证实:原三馆已付刘合众H栋工程款1033万元。
(15)证人吴某波的证言证实:H栋的设计是由北京中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的,但实际设计人是州设计院唐巧云。
3、司法鉴定意见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①通过锦兴事务所鉴定,H栋的工程造价对友谊公司提供的造价低413.82万,其中附属工程29.43万,主体工程384.39万。②虚假变更设计图所示工程内容的工程造价大于真实设计图36.63万元,竣工图相应部位的工程造价大于真实变更设计图52.44万。③附属炸岩工程价值30.97万;主体工程:地槽(坑)凿石方,结算审核金额15.58万,鉴定金额12.15万;打桩工程中,人工挖孔桩入岩结算审核金额61.74万,鉴定金额60.39万。
4、其他综合书证
(1)驻三馆工作组2012年4月27日提供对帐单、刘合众工程款支付情况统计表、三馆公司记账凭证、收据证实:2009年4月14日湖南省华信司法鉴定所审计人员及三馆公司就刘合从承建三馆公司现代城等在建项目付款情况。
(2)湖南友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湘谊工结审(2010)第198号《吉首商贸大世界二期H1H2H3栋(现代城)结算审核的工作底稿》、及相关存档资料证实:①湖南友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吉首市商贸大世界H1H2H3栋(现代城)结算金额为29970295.84元,建设单位送审金额为38676963.9元。核减金额8706668.06元。
②财富商贸中心复工前已完工程情况记录表:证实负二层完成2-27轴交A-S轴直接改为A-P轴
③2007年8月28日邵阳建安公司与三馆公司签订现代城工程施工合同证实:工程价格结算时依据湖南省99年定额及相应取费标准计算总额下浮3%结算,第(2007)4期和(2008)1期吉首市地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和有关规定决算(总额下浮3%)
④关于原三馆商贸大世界(二期)在建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有关问题
的处理意见规定:签证的大宗材料价格原则上按施工期《湘西建筑》发布的相关文件;土方运距5公里以内的有签证的按签证,无签证的才予以核实。
(3)邵阳建安公司提供的相关书证证实:证实邵阳建安公司与湖南三馆公司就吉首商贸大世界H1H2H3栋(现代城)签订的施工合同前工程材料价格(99定额)、结算条款,材料价款以第(2007)4期及(2008)1期吉首地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预算。签订时间2007年8月28日,甲方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甫,委托代理人陈某顺,项目部负责人刘合众。2010年11月31日邵阳建安公司与湘西财信公司就湘西财信商贸中心富座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支付情况。刘合众于2007年9月20日、2010年11月20日与邵阳建安公司就承建三馆现代城H栋签订内部承包合同,邵阳建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及监督工程,工程由刘合众自付盈亏,刘合众向邵阳公司交管理费及情况。
(4)自治州处非专案组登记组提供三馆现代城H栋工程相关资料证实:①2007年,原湖南金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顺挂靠邵阳建安公司承建三馆公司二期工程的现代城工程,并交了400万的工程保证金,后陈某顺又将此工程转包给刘合众,陈某顺和刘合众二人于2008年4月26日签订合作承包工程协议书,约定刘合众还工程保证金400万另给陈生顺200万元的利润。刘合众从2007年9月6日至2008年6月陆续给陈某顺还400万保证金及176万利润,2011.1.18付陈生顺12万。
②吉首商贸大世界三馆二期H1H2H3(现代城)及附属工程结算书,造价工程师罗某师,编制单位: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009年10月10日,工程总造价:3987.31万,其中建筑部分3883.52万(含桩基础),零星炸岩98.79万(含挡土墙),附属部分5万(含两个大门)
③曾必武将H栋结算3987.32万,其中已付1033万,交三馆驻企工作组。
④2009年7月28日刘合众书面委托曾必武全权办理H栋决算事宜。
(5)王军国提供根据曾必武、刘合众要求对变更图的数据进行加大的更改数据后提交北京中建设计院盖章的《基础局更改平面及大样框支柱更改表》、《基础更改大样》、《基础局部更改大样》图,以及根据其自己回忆制作更改数据前的《基础局更改平面及大样框支柱更改表》(结改01)、《基础更改大样》(结改02)、《基础局部更改大样》(结改03)图,设计变更通知单结改01、结改02两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校结、审核均没有人签字)、相关竣工图,竣结01(基槽平面布置图)、2(基槽剖面、砖模砌筑)(基础平面布置图)、03(独立柱基钢筋配筋图)、20、21、友谊公司提供的两碟光盘证实:王军国在虚假变更图在原变更图上长宽增加各1米,高增加50厘米。杨争艳在王军国虚假变更图的基础上十一个独立柱长宽再增加60厘米,另一个L-8独立柱长宽增加80厘米。周海军审核报告独立柱算的工程量长宽高同杨争艳的竣工图,但阀板面积计算不同于原始变更图(184.275平方米)、王军国变更图(212.725平方米)、杨争艳竣工图(198.12平方米)。
(6)相关转账资料证实: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3月12日刘合众转给曾必武330万。2011年1月25日给王军国转15万,转田代华8万。
户籍证明等证据亦从不同角度证实了本案相关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合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未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88人非法集资3460.83万元,至案发时止尚有2501.46万元未能够归还,侵犯了国家正常金融
秩序和公民财产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刘合众、曾必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采取虚增工程量等手段骗取民泰公司工程款450.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海军在刘合众、曾必武承诺给其好处费的情况下,提供虚增工程量、高套材料价款等方式虚增工程造价413.82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合众、曾必武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合众在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期间,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海军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供述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合众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周海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九十二条,第
二百六十六条,第
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第
六十九条,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
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
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合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二、被告人曾必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人周海军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刘合众、曾必武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单位)。
被告人刘合众上诉称:一、自己不是以诈骗为目的占为己有,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二、自己没有参与和指使他人进行诈骗,实际上整个工程只是在修改图纸,按老图施工。按新图做决算多出了37万元造价,这37万元属非法所得,多算413.82万元的事实不成立。
被告人曾必武及辩护人提出:一、湖南锦兴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湘锦兴司鉴所(2012)造价鉴字第004号鉴定意见将其它单位的施工工程量计入刘合众负责的项目工地,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二、曾必武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应当宣告曾必武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合众非法集资3460.83万元,至案发时尚有2501.46万元不能归还的事实及刘合众、曾必武诈骗民泰公司工程款450.82万元和周海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事实,有证人证言、集资户陈述、同案犯的供述、对账单、工程支付情况统计表、记账凭证、收据、结算资料、施工合同、转账资料和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被告人刘合众、曾必武、周海军对事实均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合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未经批准即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3460.83万元,至案发时尚有2501.46万元不能归还,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刘合众上诉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合众、曾必武在工程结算中,指使他人虚增工程量,从中骗取民泰公司工程款450.82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诈骗犯罪中,曾必武在刘合众的指使操控下具体操作,刘合众系主犯,曾必武系从犯,原判认定曾必武系主犯不当。刘合众上诉称“没有参与和指使他人诈骗”及曾必武上诉称“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未实施诈骗行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曾必武及辩护人提出“(2012)造价鉴字第004号鉴定意见将其它单位施工量计入了刘合众负责的项目工地,致使鉴定结论不准确”的上诉理由,没有提供扎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和印证,不予支持。
原审被告人周海军在利益驱使下,以虚增工程量,高套材料价格等方式虚增工程造价413.82万元,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刘合众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期间,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系自首。周海军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前主动供述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刘合众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周海军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之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但对曾必武的量刑不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二)项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九十二条、第
二百六十六条、第
二百二十九条、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十七条、第
六十七条、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九条、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被告人刘合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三)被告人周海军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刘合众、曾必武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单位)。
二、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人曾必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曾必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小椎
审判员 向 力
审判员 鲁勤练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霍万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