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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以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为基准,从【释义】、【管辖】、【法律适用】、【适用该案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释。简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关系,对该案由涉及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说明,为适用案由和处理纠纷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法律依据,重点揭示了案由确定的意义、适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事诉讼时使用。
本案关注点: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本案关注点: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须当事人约定设立,而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产生既然是基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自然应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产生既然是基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自然应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因此当抵押权与留置权发生竞合,应当优先实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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