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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只要不为公众所知的客户名单、价格情报具有实用性且能带来经济效益,就属于商业秘密。非法披露商业秘密,致使竞争对手得以利用,非法获利,从而使商业秘密的价值大打折扣,在同行中丧失竞争优势。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关注点: 大力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通过制定管理制度,与职工签订协议等形式采取保密措施,将经营信息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客户名单不仅仅是企业名称,其内容还包括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经营项目以及独特的交易习惯等,不具有公开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大力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诉被陈慧峰所使用的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