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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许已经实施保全的船舶继续营运的,一般仅限于航行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
摘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已实施5年了,它对全国海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相当大的推进作用。但是,随着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有些问题需要进行一些修正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变化之需要,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便是问题之
摘要:两岸法律渊源相同,但立法有各自的特点。扣押船舶是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本文通过比较两岸保全程序中船舶扣押制度,就两岸船舶扣押制度中可供相互借鉴之处提出自己的看法。
本案关注点: 被申请人拒不返还申请人多支付的船舶租赁费用,申请人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本案关注点: 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海事请求保全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外国当事人在其纠纷由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过程中,因涉案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向我国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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