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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间由于在行为的手段和内容上往往存在交叉或重复,因而造成三罪区分的难度。抽逃出资罪与虚假出资罪区分关键在于抽逃行为发生公司成立之后且抽逃出资的前提是行为人曾真实合法的出资;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
摘要:[摘要]虚报注册资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其行为方式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及采用其他虚假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且应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等标准方能构成犯罪。相关中介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
本案关注点: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所谓个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指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所谓单位,是指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或者部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秩序。
本案关注点: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注册资本实收制公司。在为这类公司增资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变更登记的,属于刑法意义上“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