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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版)(套装共2册)》以刑法及其配套规定为主干,以其他法律中的有关附属刑法规范为补充,结合近年来最新的司法实践,全面系统阐述了刑法、相关决定、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解释、附属刑法规范的原意及其相互关系;着重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重点、热点和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与相关实务问题。
本书在第三版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补充规定(五)》在内的75件刑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本案关注点: 为农民工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代购人为购票人代购车票,负责将车票交给购票人,购票人支付一定服务费用,完全符合民事委托代理的法律要件,是民事委托代理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关注点: 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购买车票的行为符合倒卖车票罪的客观特征,情节严重的,应认定齐备倒卖车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犯罪既遂处理,但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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