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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摘要:确认不侵权之诉是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一类新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2日作出(2001) 民三他字第4号《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明确法院对此案应予...
摘要:【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最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确定为三级案由。本文论述了“确认不侵权纠纷”的性质、特征、诉讼标的、诉的利益等理论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对确认之诉的立案要件、行政诉讼与确认不侵权之诉重合等...
本案关注点: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关注点: 本案系争域名登记注册及备案信息表明,域名注册人是Telling Company,但留下的联系电话是原告本人的手机,并注明吴鹏是负责人;因被告未能提供 Telling Company实际存在的证据,应认定原告吴鹏为域名的实际注册人,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应当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而知识产权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基本的立案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