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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后》后,应人民法院出版社之约,编写了本书,于1997年4月出版。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它的修订施行将对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案关注点: 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合伙人应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可以退伙;当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时,原则上合伙人都可以在就退伙事项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后退伙,并有权要求进行退伙结算。
本案关注点: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自愿退伙。退伙后,合伙人资格消失。合伙应退还退伙人相应费用,退伙人对合伙企业不再享有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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