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诉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自愿退伙。退伙后,合伙人资格消失。合伙应退还退伙人相应费用,退伙人对合伙企业不再享有法定权利。
廖某诉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人廖某与被告人谢某是表兄弟。廖某住在A市,谢某住在B县。1986年10月,廖、谢双方商定合资购买B县农ik局旧解放牌汽车一辆,价款为9000元。双方各支付二分之一。买卖成交后,廖、谢共同将车开回A市修理。其间廖支出养路费450元,修理费600元。廖要求谢出一半养路费和修理费,谢不同意,并指责廖不该将汽车大修理,以致多花修理费。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谢当场提出退伙。廖同意谢退伙,但声明目前尚无力退还谢所付出的4500元股金,须等使用此车搞运输挣得钱后再偿还其股金。半月后,谢的女儿(19岁,高中毕业)以谢的名义给廖写了一封信,信上说:“我这里急需钱用,你快把股金退给我,以后你再与谁合伙我不管。”谢的女儿写好信将内容告诉谢以后才寄出。当时谢只是对其女说你写信也无用,他是不会痛快地把钱寄来的。”瘳收到此信,即给谢回信,仍同意他退伙,股金待挣到钱后偿还。此后,廖某与其姐夫郭某达成书面协议,将汽车作价10,000元,由郭出一半资金,两人共同经营运输业务。郭某即付给廖某5000元。1987年1月,谢某突然赶到廖某家,声称在B县可承揽到运输木材的业务,一辆汽车?天可得250元运输费,要求与廖某合伙搞运输。廖某仿以为真,即与谢某达成协议:汽车由谢开去使用,所挣运输费双方平分。不料谢某将汽车开到B县后,并未履行与廖某达成的协议,却私自将汽车租给张某,每天独得租金150元。接着,谢又托人告诉廖你如果还要这辆车,就赶快付给我5000元将车取回,你如果不要这辆车,我就把它卖掉,付给你5000元。”廖发觉受骗,即赶去与谢协商,要求将车取回,但被谢拒绝。为此,廖于1987年2月底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谢归还汽车,赔偿损失,并交还出租汽车所得租金8000元。谢某则辩称.?“我曾因与廖某吵架,说过‘退股’的气话,但这不是我的真实思想。后来我的女儿在事先未征求我意见的情况下,以我的名义给廖写的信,也不能代表我的意思。所以退伙并未成立,我对讼争的汽车仍拥有一半所有权;我使用合资购买的汽车,不能认为是侵权。”
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当事人讼争的汽车进行诉讼保全,并请交通监理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此车严重残旧,应批准为报废汽车,今后不得再使用。这样使得案件的审理更为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