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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摘要: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或者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即承运人)作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固定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即承运人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协议的约定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简称第三人)是指对他人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因此,构成第三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
本案关注点: 承运人是否误交付,关键是审查运输合同指明的收货人与实际领货人是否存在合法委托代理关系。若收货人与领货人确有委托代理关系,将货物完好无损地交付给收货人的代理人,应当视为交付给了收货人,故不存在误交付。代理人先后两次领取货物后,均按照收货人经营部出示的购货证明将货物运送到该经营部指定的仓库,该经营部均出具了收货证明,应当视为经营部对代理行为的默认,代理人不存在越权或无权代理。
本案关注点: 托运人向铁路运输企业的索赔时效为180天,诉讼时效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托运人签订了供货合同,后又将车号告知,在托运人于5月15日收到的汇款时就应当知道货物已被领走,其权利被侵犯。所以,以5月15日作为起算日期是恰当的。领货凭证与货物运单是一致的,并且在发站经过承运人的检查,在效力上高于编组记录、卸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