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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精解与适用指引》由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专家江伟教授(已故)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姜启波庭长共同担任主编。全书结构分为【条文】、【精解】和【办案指引】三部分。【精解】主要针对法条进行理论层面的深度解析,注重理论性;【办案指引】主要针对法条指引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注重实务操作性;同时针对新修新增法条,专设【修订概要】一栏,从立法沿革、背景等角度予以深入剖析。
本案关注点: 申请人王克好系王先俊之子。江苏省中医院诊断王先俊脑梗死。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查后,认定王先俊系植物生存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关注点: 被申请人徐某某系申请人徐某某之父,徐某某患有帕金森病,后又脑梗、脑萎缩。随着年龄增长,已不能说话,失去了理解能力。根据申请人申请,并经过鉴定,符合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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