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好申请宣告王先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本案关注点: 申请人王克好系王先俊之子。江苏省中医院诊断王先俊脑梗死。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查后,认定王先俊系植物生存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克好申请宣告王先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白民特字第26号
申请人王克好
被申请人王先俊
指定代理人王明辉(系王先俊之女)
申请人王克好要求宣告王先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克好述称,2010年7月,江苏省中医院诊断王先俊脑梗死。虽经治疗,但王先俊仍不能说话,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申请人要求宣告王先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申请人王克好系王先俊之子。2010年7月,江苏省中医院诊断王先俊脑梗死。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查后,发现王先俊双侧肢体偏瘫,不识家人,对言语刺激无反应,遂于2012年7月11日认定王先俊系植物生存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先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克好为王先俊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娄志华
见习书记员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