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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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