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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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