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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摘要: 内容摘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罪状中的“帮助”应予去掉;变造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隐匿证据属于毁灭证据行为;教唆、指使他人帮助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共犯。 关键词:帮助;毁灭;伪造;隐匿;变造;证据
摘要: 摘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其直接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客观方面包括帮助行为、帮助时限等内容,部分内容在理论上学者们还尚未能够达成共识,必须予以深入探讨和分析;主体范围是排除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之外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摘要: 【摘要】本罪中的“帮助”行为须以被帮助人的违法犯罪为前提,帮助隐匿、变造证据,只要情节严重也可以构成本罪;当事人教唆他人帮助自己毁灭、伪造证据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他人教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成立本罪,但不属于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对于帮...
摘要: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一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问题上存在着一些争议,如要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当事人利益考虑而实施毁灭、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