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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十一、伪证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伪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305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对提请批捕的伪证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伪证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犯罪嫌疑人在相关案件中担任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证据(如相关案件的笔录材料、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等),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证明发生作伪证的行为的证据。  2、证明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所作的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证据。  3、证明作伪证的意图是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证据。  (二)有证据证明伪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2、有关的书证。  3、指使人的证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证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能够相互印证的有关书证。  3、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证犯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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