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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信息。  犯罪嫌疑人为自然人的,应收集有关身份情况的户籍资料。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除应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及其他登记资料外,还应收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的户籍资料、职务及职责范围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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