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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信息。 犯罪嫌疑人为自然人的,应收集有关身份情况的户籍资料。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除应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及其他登记资料外,还应收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的户籍资料、职务及职责范围的材料等。
摘要: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严重地困扰着法院,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为了逃避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有的暴力抗法,有的隐匿财产,有的长期躲藏,有的托关系找庇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
摘要: 1997年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该条罪名确定 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对于旧刑法而言,第3U条罪状客观方面增加了“...
摘要: “执行难”是近年来法院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中,立法的不完善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由于1979年刑法对本罪只是在第157条中采用简单罪状的形式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一起,给实际操作应用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又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对...
摘要: 刑法颁行以来,其立法环境有了很大改变,一些罪的内涵和外延也有或大或小的变化。因此,及时对其研讨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试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及判决裁定的范围谈二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