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构成及处理程序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构成及处理程序
陈广珠 岳希银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严重地困扰着法院,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为了逃避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有的暴力抗法,有的隐匿财产,有的长期躲藏,有的托关系找庇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实现。刑法虽然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多大程度上的不执行才构成犯罪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追究这类犯罪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缺乏统一的规定,因而抗拒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虽多,受到刑事处罚的却很少,有些人的行为虽已构成了犯罪,也往往受不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仅仅被司法拘留和罚款了事,打击不力也是造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现象增多、“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和尊严,现结合审判实践谈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及处理程序。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构成
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实践中实施本罪的人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案件的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和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另一种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履行义务的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转移有关财产权证照、手续等强制措施时,有关单位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如不履行协助义务,情节严重的则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事实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有许多是法人和其他单位组织,而且往往是单位负责人为不履行判决、裁定而组织本单位的人员聚众阻挠、抗拒执行,气焰嚣张,危害十分严重。
对于案外人能否成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一种意见认为没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以及对法院判决、裁定不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理由是判决、裁定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而对案外人无拘束力,当事人以外的人无义务履行判决或裁定,如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则构成妨碍公务罪而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笔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案外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与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人有通谋,共同抗拒判决、裁定义务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犯意,即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共同故意,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人。事先无通谋,仅在执行过程中阻挠、抗拒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能构成妨碍公务罪或其他犯罪,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十分严重的地方,有些人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狭隘利益,明知法院的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却故意对着干,不把法院裁判文书当回事,公然和被执行人一起抗拒法律,他们的行为是对法院执行活动的严重危害,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必须是明知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有意识地拒不执行。行为人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动机可以是多样的,有的出于赖帐心理,有的出于一时无力履行,有的不把法律文书当回事,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过失不构成本罪,过失即便是妨碍执行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是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包括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已过上诉期限而未上诉的判决或裁定。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在调解书生效后或者反悔,或者以其他原因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笔者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不履行生效的调解书的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其次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有能力执行是指行为人按照实际情况有条件履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有债权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虽然暂时不能执行,但是有劳动能力或有尚未到手的收益,经过努力可以执行。认定有没有能力执行,应当综合看,如被执行人的财产虽不足以执行,但是被执行人有豪华住宅、或在执行期间有高消费行为、或有其他高额投资等等,则不能够简单地认定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被执行人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劳动能力,也不能认为无执行能力。被执行人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经过破产程序后不足以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部分为无能力履行。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或囚不可抗力致使履行判决、裁定不可能时,则应认定无执行能力。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有能力执行与实际执行是不同的概念,有能力执行并不等于就能够实际执行,有人讲他既然有能力执行,那么强制执行不就行了吗?事实并非如此,有执行能力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可能性,与实际执行还有一段距离,有时候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正是通过隐匿财产或以其他方式拒不执行,才使得法院无法强制执行。所以,只有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既包括作为方式,如以暴力、威胁、无理取闹等形式抗拒执行,也包括不作为方式,如以逃避、躲藏、消极抵制等方式拒不执行。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何为情节严重,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构成情节严重:
1.以暴力、威胁或其他危险方法公然抗拒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如在执行中持械致伤执行人员的;威胁、恐吓、围攻执行人员及协助执行人员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的;放纵动物伤害执行人员的;非法限制执行人员人身自由的;抢夺、毁坏执行车辆、枪械、弹药、警具、通讯设备的等等。
2.组织、策划、唆使、煽动、指使他人围攻闹事,阻碍执行的。
3.隐匿、转移、变卖应执行或可供执行的标的物,经教育拒不交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
4.有履行能力,为逃避执行而长期躲藏、无理取闹、长期拖延,致使判决、裁定长期得不到执行的。
5.与被执行人串通,利用职权或身份的影响阻挠法院执行,致使判决、裁定不能得以执行的。
6.以其他方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应执行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抗拒执行的,构成妨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而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使调解、判决成为“空调”、“白判”,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行活动,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理程序
从处理这类犯罪的实践看,因为涉及到法院执行,有些人认为法院对案件事实最清楚,应由法院自行进行审判,公安、检察不宜插手。新的刑法、刑诉法实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通知》也规定,这类案件由法院自行控诉、调查、审判。因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无统一的规定,不易操作,法院在自告自审时也有许多顾虑和困难,因而审判这类案件的数量很少。笔者认为法院自告自审不符合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在具体操作上也有许多不便。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根据新法规定,这类案件既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不属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应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适用公诉程序。实践中因认识不一致,存在着公安、检察机关都不愿立案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拒个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确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管辖范围及审理程序。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案件,应由法院提起控诉。执行人员将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有关证据材料以法院名义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交的材料包括: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关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如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有关证据,如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因隐匿财产而无法查明的,可以举出其消费情况能间接证明有执行能力的证据;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情节严重的证据等等。法院执行人员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人作证。在执行时,被执行人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可依法先予司法拘留,然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执行人员在执行中要注意收集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的证据,如财产情况、债权情况、消费情况等等。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刑诉法第87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仍不立案的,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70条的规定提起自诉程序,自行立案审理。自行立案审理的,要由审判委员会审查把关,决定是否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向公安、检察机关提起控诉应成为法院审理的前置程序,只有在两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才能自行提起审判。在开庭审理时可由执行庭代表法院控诉,执行人员和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同时邀请检察机关出庭监督,审理中要注重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情况。
【注释】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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