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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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