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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存在过错,受损害人可以请求公证处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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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两公证处是否具有过错且是否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原告的请求是否构成重复赔偿?第三、公证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甲公证处为假冒共有人、王某平身份的他人,出具了其委托另一共有人王某雯,代理房屋买卖等手续的、委托书公证书,王某雯又持该公证书,至乙公证处,出具了沈某代理的以王某平名义的,转委托公证书。出于对公证书的信赖,原告与王某雯、中介公司订立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但房屋最终未能过户。
  •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因公证机构过错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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