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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1983年起,原告向被告某塑料厂供应产品,截止1996年,被告某塑料厂欠原告货款不还,称已将该笔债务转给了其分立后的被告某墙纸厂,被告某墙纸厂不予认可。
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对分立前的企业法人所欠债务承担按份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