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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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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分立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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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00:07
  • 2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00:07
  • 3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00:09
全书内容(6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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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00:27
  • 2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00:16
  • 3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00:29
  • 4
    第三条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00:12
  • 5
    第四条 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00:10
  • 6
    第五条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00:05
  • 7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00:08
  • 8
    第七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00:07
  • 9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00:09
  • 10
    第九条 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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